假釋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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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假釋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二、假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三、假釋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必須在執行一部分刑罰之後才能適用;減刑雖然也要執行一定的刑罰,但法律沒有規定適用減刑的最低服刑期限,也就是説,只要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原則上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實行減刑。

(3)適用次數不同。假釋只能宣告一次;而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可以減刑一次,也可以減刑數次。

(4)適用方法不同。假釋有一定的考驗期限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發生法定情形,就撤銷假釋;而減刑沒有考驗期限和其他限制條件,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減的刑期也不恢復。

(5)釋放的時間不同。對被假釋人應當立即解除監禁,予以附條件釋放;對被減刑人則要視其減刑後是否有餘刑,才能決定是否釋放,有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的,仍需在監獄繼續執行。

假釋考驗期內,罪犯的活動還是相對受到限制的,如果不經監督機關的批准就隨便離開了居住的地方,是可以撤銷假釋決定,執行原判罰的。法律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是還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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