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多長時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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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多長時間結束?

監外執行多長時間結束?

暫予監外執行沒有規定具體時間期限。如出現法定收監情形的可由社區矯正部門按程序提出,刑期屆滿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的,應當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後,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而未收監執行的,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期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原判人民法院。

二、監外執行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我國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是十分嚴格的規定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也是要計算刑期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為人的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的話,刑期沒有屆滿的的則收監執行,刑期已經屆滿的則及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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