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存疑不起訴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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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存疑不起訴時效是多久?

案件存疑不起訴時效是多久?

存疑不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左右,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存疑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根據這類犯罪人員的判決結果而定,超過訴訟時間的辦案機構不予受理這類案件。對這類案件的證據和案件的訴訟書進行書寫,詳細的介紹相關案件的案情和案件訴訟請求,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辦理。

存疑不訴沒有追訴時效。如果對犯罪事實存在疑問不提起公訴的,與追訴時效是沒有關係的,追訴時效是提起刑事訴訟的時間限制,以最高判刑為依據的。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案件存疑不起訴時效是1個月,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就沒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是對義務人的保護,權利人個月,必須存在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在訴訟時效期滿之前,在於行使權利的事實,必須持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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