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立功 - 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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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立功,可以減刑嗎?

我國刑法對“重大立功表現”是在68條、78條分別作了規定。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一般立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説明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在量刑作用上存在兩點不同。

一是從寬幅度不同,重大立功的幅度大於一般立功,這主要是根據立功的大小而區分其量刑作用。

二是重大立功有最低從寬幅度,説明重大立功是非任意的從寬處罰情節,一般應當從寬處罰;而一般立功沒有最低從寬幅度,是任意的從寬處罰情節,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從寬處罰。為什麼兩種立功性質不同呢?首先,刑法第68條對一般立功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重大立功規定的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兩者的量刑功能有所區別,因此體現在量刑幅度上也應當有所區別。其次,對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正確理解是,一般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從輕處罰,但不宜理解為同時可以不從輕處罰。因為重大立功是一種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行為,法官可以根據犯罪人的罪行確定重大立功的具體從寬比例,但不宜隨意剝奪重大立功獲得獎勵的權利。當然,重大立功的犯罪人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是針對有期徒刑等案件而言,如果死刑犯有重大立功情節,是否必須執行死刑,還要結合死刑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來綜合判斷。

在服刑期間,只要認真悔改,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多為社會國家作貢獻的。以刑法規定,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是可以減刑的。體現出我國對犯罪分子教育改造人性化的一面,無論判刑輕重,只要真心悔改,爭取立功,是有機會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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