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劫持航空器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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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劫持航空器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劫持航空器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處罰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對於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設置了2個量刑檔次,即分別情節一般和情節特別嚴重不同情況予以分別處罰:其一,情節一般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其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對劫持航空器罪的處罰總體上體現了重罰精神,具體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是將最低刑期規定為10年,也就是説只要實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後果,最低都將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除了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這在我國的刑罰體例中是少見的。

2、是劫持航空器造成嚴重後果的,只規定了死刑一個刑種,沒有絲毫的選擇餘地。我們認為,對於劫持航空器的行為予以重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作為懲戒這種犯罪的手段和實現對犯罪後果的某種補償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情節輕重是依法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據,認定情節輕重,應從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劫持的具體行為方式,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認定。應處死刑的劫持航空器行為,除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以外,還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雖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後果,但犯罪手段惡劣,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或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等等,如以暴力或暴力威脅拒捕的;在航空器處於危險的狀況下,仍強迫飛行、拒絕迫降的;降落於非預定的降落地,羈留航空器上的人員,以待回贖或讓其做違反其意志的服務,使航空器改變飛行計劃的;意圖譭棄或損壞航空器或其所裝載的設備而使用炸藥或縱火器具,並引起爆炸或火災的等等。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對劫持航空器罪的處罰總體上體現了重罰精神,具體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將最低刑期規定為10年,也就是説只要實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後果,最低都將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除了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這在我國的刑罰體例中是少見的。二是劫持航空器造成嚴重後果的,只規定了死刑一個刑種,沒有絲毫的選擇餘地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劫持航空器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嚴格按照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這是屬於一種非常明確的規定,這樣的一種行為不僅僅是會損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運行,而且也會導致航空器遭受到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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