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持有假幣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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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院對持有假幣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持有假幣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持有假幣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持有假幣罪的主觀方面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 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義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體各個要求明知的犯罪,由於其具體內容和認識對象的不同,對主體的明知程度和範圍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對於窩贓、銷贓罪中的明知,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該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上解釋具有單個性質,因此,它替代不了對持有、使用假幣罪中的明知的説明。對於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明矢口,總的來講,要根據假幣和持有、使用假幣行為的特點以及司法實踐經驗來確定。具體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被驗是假幣或者被指明後繼續持有、使用的;

(2)根據行為人的特點(如知識、經驗)和假幣的特點(仿真度),能夠知道自己持有、使用下限幣的:

(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

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以明知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為滿足。因此,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不論其出於何種目的,均可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假幣的行為,必須對我國貨幣管理制度造成了嚴重的侵犯,相關情況的認定還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假幣的數額大小是關係到最後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在調查取證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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