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劫持航空器罪判幾年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我國對劫持航空器罪判幾年呢?

隨着社會的發展,民用航空器也愈來愈全球化,成為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然而劫持航空器的惡性行為也逐漸增多,並且呈現了新的特徵及危害,必須予以重視,對此,各國都採取了嚴厲的打擊和防範。我國對劫持航空器罪判幾年呢?跟隨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是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航空幫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目的在於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故意,而無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根據上述公約,即便不屬於前述的三種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進入我國境內,我國不予引渡時,也應行使管轄權,依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時,主要是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飛行安全。

二、劫持航空器罪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對於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本條設置了2個量刑檔次,即分別情節一般和情節特別嚴重不同情況予以分別處罰:

其一,情節一般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其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三、法條分析。

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對劫持航空器罪的處罰總體上體現了重罰精神,具體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將最低刑期規定為10年,也就是説只要實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後果,最低都將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除了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這在我國的刑罰體例中是少見的。

二是劫持航空器造成嚴重後果的,只規定了死刑一個刑種,沒有絲毫的選擇餘地。我們認為,對於劫持航空器的行為予以重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作為懲戒這種犯罪的手段和實現對犯罪後果的某種補償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情節輕重是依法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據,認定情節輕重,應從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劫持的具體行為方式,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認定。應處死刑的劫持航空器行為,除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以外,還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雖末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後果,但犯罪手段惡劣,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或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等等,如以暴力或暴力威脅拒捕的;在航空器處於危險的狀況下,仍強迫飛行、拒絕迫降的;降落於非預定的降落地,羈留航空器上的人員,以待回贖或讓其做違反其意志的服務,使航空器改變飛行計劃的;意圖譭棄或損壞航空器或其所裝載的設備而使用炸藥或縱火器具,並引起爆炸或火災的等等。

劫持航空器性質惡劣,嚴重危害民用航空的發展,影響人們的安全出行,給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成為恐怖分子的攻擊工具。因此,我們迫切需要採用各種手段,多管齊下,包括完善法律法規,打擊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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