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陰陽合同避税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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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陰陽合同避税違法嗎

一、簽訂陰陽合同避税違法嗎?

簽訂陰陽合同避税是違法的,這種做法不屬於避税,屬於偷税,處罰標準是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簽訂陰陽合同偷税存在哪些情節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避税和偷税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概念不同。

避税是指納税義務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繳納税款的目的的行為,其後果是造成國家收入的直接損失,擴大了利用外資的代價,破壞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則,使得國家社會的收入和分配發生扭曲;逃税是指納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規定,不履行納税義務的行為。廣義上逃税還包括納税人因疏忽或過失沒有履行税法規定的納税義務的行為。

2、適用的法律不同。

避税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税法規範。

合理的避税行為是不違法的,但是偷税嚴重違反法律規定,針對偷税行為,如果納税義務人在收到補繳通知書以後沒有及時進行補繳或拒不接受行政處罰,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而陰陽合同中,籤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偷税,所以陽合同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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