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結婚時患有躁狂症可判無效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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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結婚時患有躁狂症可判無效婚姻嗎?

一方有躁狂症可以認定婚姻無效。相關法律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可以認定婚姻是無效。而醫學上,躁狂症屬於精神上的疾病,而精神病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果結婚後,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

認定婚姻無效的情形中,對於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

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綜上所述,法律明確規定中,對於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可以認定婚姻是無效,而在醫學上,躁狂症屬於精神上的疾病,而精神病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如果結婚後,患有躁狂症尚未治癒的情形,經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屬於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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