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銷售劣藥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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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銷售劣藥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銷售劣藥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對銷售劣藥罪既遂的,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劣藥罪既遂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銷售劣藥罪既遂拒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銷售劣藥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涉嫌銷售劣藥罪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由此可見,銷售劣藥罪的量刑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且,銷售劣藥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單位犯罪,單位涉嫌銷售劣質藥品的,通常對單位單獨判處罰金,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應當依照個人犯罪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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