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銷售偽劣獸藥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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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刑法對銷售偽劣獸藥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銷售偽劣獸藥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銷售偽劣獸藥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三)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後罪則是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並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銷售偽劣獸藥的行為,必須是造成了部分牲畜的傷害行為,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銷售偽劣獸藥的行為,如果造成大面積的牲畜發生死亡,甚至是現出防疫的疫情的,那麼是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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