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標準及形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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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標準及形態是怎樣的?

一、犯罪既遂的標準及形態是怎樣的?

1、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有以下三種

(1)結果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

(2)目的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

(3)構成要件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的停止形態。

2、根據構成要件説,只要犯罪實行行為完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便沒有發生具體的犯罪結果或者沒有實現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也構成犯罪既遂。

3、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以行為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這些為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現實危險的破壞行為,即便沒有實際發生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仍然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論處。

4、犯罪既遂形態分為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即時犯四種。

二、犯罪既遂、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結果不同

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

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結果是否實現。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需要説明的是,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結果犯、行為犯等是犯罪既遂的不同形態,對於結果犯來説,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民,只有在法定的結果出現之後,才會被認定為是既遂犯。而對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特定行為,就已經構成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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