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多久做傷殘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工傷認定後多久做傷殘鑑定?

對於很多勞動者來説,他們關於工傷?這個問題了解的並不是特別的深入,但是一旦發生工傷的話,關於工傷的基本知識是必須要知道的。工傷發生之後需要進行兩個程序,第一個是進行工傷認定,第二個是進行傷殘鑑定。那麼工傷認定後多久做傷殘鑑定?

一、工傷認定後多久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又名勞動能力鑑定,通常情況越早鑑定對勞動者越好。

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後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勞動者或者單位有一方要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是聲明要去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就要再等60天。

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傷殘鑑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鑑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鑑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鑑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後一年之內做。

二、如何製作工傷認定書

製作工傷認定書是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關鍵環節之一,從實踐看來,製作一份規範的工傷認定書應把握好以下四要素。

要素之一:工傷認定書的類型要規範統一。這裏所指的工傷認定書的類型,根據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結論性的意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因工負傷,另一種是非因工負傷。相應地,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決定書也就只有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書或認定為非因工負傷的決定書兩種,但在日常工作實踐中,不少勞動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決定書卻遠遠不止這兩種。比如,用事故調查報告替代工傷認定書。有人認為,事故調查報告與工傷認定書是一回事,其實不然,事故調查報告只是工傷認定中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説它為工傷認定提供了事實上的依據,但它不是一種工傷認定行為,不能取代工傷認定書。

要素之二:陳述工傷事故的事實要準確無誤。在工傷認定方面,作為職工,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傷,肯定要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而作為企業,尤其是非參保企業,倘若遇到重傷事故,多半也會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從這個角度而言,製作工傷認定書,確定工傷認定的事實尤為重要:首先是做好認真細緻的事故調查工作。凡是最終在工傷認定書中涉及的事實部分,包括受傷的時間、地點、事件等,都必須是有根有據,即能夠從調查材料中有所反映,且所有事實應都能得到相應的印證。其次,工傷認定書中描述職工受傷的事實時,切忌出現“大約”、“大概”、“左右”等模糊的字眼,要全面、準確。

要素之三:法律法規的適用要具體合法。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必須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方面應注意兩點,首先是法律法規的效力問題。一般而言,工傷認定遵循如下法律適用原則: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效力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目前關於工傷認定方面,除了國務院、國家勞動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外,各省、市都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適用法律問題上一定要遵循這個原則。其次是在適用同一效力層次的文件時,新法律優於舊法律;新法規優於舊法規;新規章優於舊規章;新規範性文件優於舊規範性文件。

要素之四:當事人訴訟權利要明確告知。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行政複議申請”。

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所以,根據以上相關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製作工傷認定決定書時,應當在文書的結尾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另外,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還要加蓋勞動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作出決定的日期。當然,一份完整規範的決定書,在最後還要表明該決定的主送人,即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同時還要載明上報備案單位的名稱,比如説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或人民政府主管行政複議的部門等。

在這裏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工傷認定之後可以立即去做傷殘等級的鑑定,但是也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用人單位對於這個工傷認定不滿意或者是勞動者不滿意的話,那麼可以去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複議,這個時候就需要等待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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