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是認指控的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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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罪認罰是認指控的罪名嗎?

認罪認罰是認指控的罪名嗎?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實質上就是“認事”,即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這裏的犯罪事實應指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個別細節有異議或者對行為性質辯解不影響“認罪”的認定。“認罪”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認罪等其他表現形式。“認罰”是指願意接受處罰。包括接受刑罰處罰、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預交罰金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但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只是在“從寬”幅度上,不享受選擇適用速裁程序的額外量刑減讓。

二、認罪認罰之後怎麼進行量刑?

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從輕判處刑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確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認罰的案件,不能產生不從寬即從嚴的錯誤認識。不能把“認罪認罰”捆綁在一起作為從寬處理的唯一標準,仍應對影響量刑的因素逐一考量,綜合全案情況作出公正判決。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還是應該坦白從寬的,既然自己敢做犯罪事實,為什麼卻不敢擔當呢?而且若是偵查機關已經掌握證據,若是不認罪只可能加重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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