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申請書遞交後的庭審流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9.38K

一、認罪認罰申請書遞交後的庭審流程是什麼?

認罪認罰申請書遞交後的庭審流程是什麼?

認罪認罰申請書遞交後的庭審流程就相對於普通程序要更為簡化,此時適用簡易程序來審判。簡化審對被告人認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對指控基本犯罪無異議,並自願認罪,即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或承認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的事實着眼點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實,是否“基本”、“重要”、“主要”,關鍵看其是否與定罪量刑有關,只有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無異議才構成被告人的認罪。如果是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案件事實有異議,表明被告人對被指控事實存在重大異議,就不能認為被告人認罪而適用簡化審理程序。

簡化審程序在實踐中縮短了庭前的準備時間,簡化了一系列庭審步驟,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法庭當庭認證,此類案件一般可當庭宣判。這些審理程序的簡化,明顯加快了庭審速度,原來需要半個工作日才能審結的案件,現在用1小時左右的時間就能審結,許多案件一般10-20分鐘就可以結束,基本當庭宣判,上訴率人氏,基本無抗訴、改判、發回重審的情況。對於被告人數量比較多,事實比較複雜的案件,更實現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緩解了法院的案件積壓、拖延壓力,又保證了案件處理質量,也使被告人獲得快速審判的權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實現。

二、完善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其發展和完善都需要不斷探索,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共同的努力之下,這項改革措施將會日漸完善和科學。

(一)法定認罪從寬情節

①被告人認罪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及期辯護人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是適用簡易程序的一種情形,即被告人認罪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規定可知,被告人認罪可以引起兩個結果:一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是對其進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均體現出了對認罪的被告人從寬處罰。

②有關自首的規定。《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後,可以免除處罰。該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因此,不管是一般自首還是特殊自首,都會根據具體情節對其作了相應的從寬處罰。而在審判實踐中,對自首認定問題的掌握較鬆,對於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的,一般也認定為自首,這也體現了《刑法》對認罪的從寬處理的原則。

③有關“坦白”的規定。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肅反運動中自動坦白的強姦年幼女學生的案件應如何量刑的批覆》中指出:“要堅持坦白從寬的政策,對於強姦年幼女學生的,必須根據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坦白情況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全面地分析研究,依法從寬處理,可以免予處刑或者予以減輕、從輕處罰”,此外兩高也有多個文件對於坦白作出從寬處理的規定。現行《刑法》第67條第3條則對“坦白”在法律層面予以固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酌定認罪從寬情節

酌定認罪從寬情節是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況。這主要包括:

①犯罪的動機;

②犯罪的手段;

③犯罪的時間、地點;

④犯罪結果;

⑤犯罪對象;

⑥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

⑦犯罪後的態度;

⑧前科等。

人民法院在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如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因此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就需要注意和了解相關的刑事訴訟的有關制度的規定,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