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適用對象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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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適用對象有哪些人

不管是假釋還是緩刑、保外就醫,法律中都是明確了各自的條件,同時也對具體的適用對象做出了限制。那麼具體到其中的假釋,大家知道假釋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假釋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

1、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的假釋,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對其提前釋放。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司法解釋,這種特殊情況指的是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2、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

(1)認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罪犯實行假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掌握執行標準,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嚴格執行刑法規定的標準外,對下列罪犯也可適用假釋:

(1)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假釋;

(2)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除刑法規定不適用假釋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後確有着落的老殘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3)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可以假釋。

二、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有哪些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上文中,小編從正反兩方面為大家闡述了假釋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其中對於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明文規定是不能假釋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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