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自訴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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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佔自訴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侵佔自訴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侵佔類型的自訴案件可以由法院管轄,具體的管轄法院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自訴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與犯罪結果發生地。

自訴案件侵佔案件的管轄機構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公安機構,具體要看受害人具體向哪個機構報案和尋求救濟。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如果被侵佔人和嫌疑人有和解意向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協調。

二、侵佔自訴案件的起訴狀怎麼寫?

提起侵佔自訴案件,須提交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即自訴狀。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大體上分為首部、案由和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結尾和附註項目等五個部分。

在首部應寫明自訴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家庭住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等。

案由和訴訟請求部分,應寫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訴訟請求,即寫明被告人構成何種犯罪並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應同時寫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

在事實和理由部分,要寫明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

包括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係,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過程與結果及犯罪後的表現等。還要提供有關的證據、證人及住址等。

結尾部分,要寫明訴狀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稱並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並寫明起訴日期。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法院依法受理《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起訴,如果起訴,就是自訴案件。

侵佔的自訴案件既可以歸公安機構管轄,也可以歸人民法院管轄,侵佔自訴案件起訴書中,要寫清楚原被告的具體身份信息、案由也就是罪名、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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