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骨折辦監外執行手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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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骨折辦監外執行手續可以嗎?

手骨折辦監外執行手續可以嗎?

1、手骨折一般是不會辦理監外執行的;對於辦理監外執行一般是患了很重的疾病或者是自己屬於懷孕哺乳的婦女,這些才可以進行申請,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同樣也要定期的進行報道。

2、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3、暫予監外執行沒有規定具體時間期限。如出現法定收監情形的可由社區矯正部門按程序提出,刑期屆滿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只有是滿足了相應條件之後,提出的監外執行請求才有可能會被批准。若是法院、監獄管理機關、或者是公安機關等,批准了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罪犯提出的監外執行請求,那麼這些司法職員,可能會涉嫌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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