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爭議物賣掉可以追求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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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爭議物賣掉可以追求刑事責任嗎

一、將爭議物賣掉可以追求刑事責任嗎

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有的情況可以,有的情況不行。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首先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案件;

其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即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了;

最後該犯罪行為需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給予刑罰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刑事案件判處緩刑需要什麼條件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所以將爭議物賣掉可不可以追求刑事責任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並不是所有的行為都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不能達到對應的追究條件,則只能按民事責任來追究,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其實都是民事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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