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由誰負責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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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和拘役由誰負責執行的

管制和拘役由誰負責執行的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這裏所説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市縣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內執行。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已經出台,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

1、法律定義不同

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2、刑期不同

管制的期限,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

拘役的期限,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3、執行方式不同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在被判處管制的期限內,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範圍內行使政治權利,如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領導。

拘役: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4、刑期計算方式不同

管制的刑期:執行期限從刑期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按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餘日期為實際執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個月,判決前先行羈押三十天,計算公式為:三個月的具體總天數減去折抵天數六十後,剩餘期限是實際執行的管制期限。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我國管制和拘役的處罰屬於較輕的一類刑法,相關的犯罪者也可以進行相關的勞動、生活、經營活動。我國的司法機關對這類人員進行監督辦理,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這類時間內,犯罪者不應觸犯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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