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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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如何裁判

不同情況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量刑不同。

1、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較大的,判處拘役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單位與直接責任人員分別進行處罰。

如果行賄者意識到自身觸犯了《刑法》,向相關機關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且屬於被追訴前之主動交待,則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對象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本罪的行賄對象。

另外,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也是本罪的行賄對象,但是,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成為本罪的行賄對象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在認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為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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