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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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是怎樣的

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是怎樣的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是指判刑時間是一年有期徒刑,但給予一年六個月的考驗期,考驗期內不予關押。考驗期內無重新犯罪,也沒有違反緩刑規定的,緩刑期滿後,所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算執行完了,不再收監執行。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就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有一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暫不執行。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根據具體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

一年的考驗期內,須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是指判刑時間是一年有期徒刑,但給予一年六個月的考驗期,考驗期內不予關押。

考驗期內無重新犯罪,也沒有違反緩刑規定的,緩刑期滿後,所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算執行完了,不再收監執行。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期徒刑一年就不用去坐牢了,不是加起來算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期徒刑一年就不用去坐牢了,不是加起來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且緩刑兩年,是指宣告緩刑,兩年期滿後,原判一年六個月不用再執行。前提是兩年內不能再犯罪,否則撤銷緩刑,原判一年半加上新罪的量刑,合併執行。

緩刑即為“定罪免刑”。説得通俗一點就是隻定罪不追究刑事責任,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刑罰。

1、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罪犯刑罰,但是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就對其不再執行刑罰了。

2、不執行刑罰並不代表罪犯沒有犯罪,而且其畢竟對社會有不利的因素存在,所以法院就依法會對罪犯規定一個考驗期,並信依法規定一些必須遵守的規定。如果在考驗期內罪犯真的對社會沒有危害性了,且遵守法律法規。經過這個考驗期後就不再執行以前的刑罰了。

二、適用緩刑的條件:

1、對象條件:原判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實質條件: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使用緩刑不至於危害社會。

3、限制條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所述,緩刑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免法制度,緩刑的期限是對罪犯的一個考驗的期限,所以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且遵紀守法的,在考驗期滿後就可以不再執行處罰,如果考驗不通過的那麼就會數罪併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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