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自動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取保候審自動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取保候審自動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一)取保候審依法變更為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後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執行的;

(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社區矯正已經開始執行的;

(五)被單處附加刑,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處監禁刑,刑罰已經開始執行的。

二、取保候審期滿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送交執行機關。決定機關未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未對被取保候審人採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並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決定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並送交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上述決定書或者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採取保證金方式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也沒有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不能自己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同意,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銀行將退還的保證金轉賬至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託的人提供的銀行賬户。

綜上可知,取保候審期滿後,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