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拘留的答覆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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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拘留的答覆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暫緩執行拘留的答覆時間是什麼時候?

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所以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結果了,才可以決定行政拘留是否執行。行政複議的期限為六十日,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二、刑事拘留法定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公安機構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構,由公安機構負責執行。公安機構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構執行。

暫緩執行拘留的答覆時間是24小時,對於普通的案件來説,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兩週,而對於情況複雜,多次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來説,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7天。公安機構在採取拘留措施時,要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過負責人的批准,簽發拘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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