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行政拘留24小時內決定決定的時間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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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行政拘留24小時內決定決定的時間怎麼寫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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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行政拘留24小時內決定

你好,我想來和你説一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24小時內決定的理由,核心提示:工作中發現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理由一般是被拘留人因傷、因病,近親屬病危、升學、結婚等情況。有些是被拘留人提出申請,有些是被拘留人家屬提出申請。

最近在自學行政法結合公安監管工作,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三點學習體會。工作中發現我們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理由一般是被拘留人因傷、因病,近親屬病危、升學、結婚等情況。有些是被拘留人提出申請,有些是被拘留人家屬提出申請。有些是在執行拘留前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有些是執行中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

實務中有些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擴大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適用範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由此得知,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適用對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須以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為前提,必須由被處罰人提出申請。

一、當被拘留人不符合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又確有特殊情況又必須停止執行行政拘留,辦案民警該怎麼辦?

《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不需要保證人、提供保證金。《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變為停止執行行政拘留、請假出所,滿足了被拘留人出所的申請,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執行行政拘留前申請,還是執行中申請?

因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的,執行前由申請人向辦案單位,報行政拘留決定公安機關決定。執行中由被拘留人向拘留所提出,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辦案單位,再由辦案單位報行政拘留決定公安機關決定。如果滿足《拘留所條例》第19條、第27條規定的情形,由申請人向拘留所提出,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批准。

三、對未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是否可以停止執行?

按照《行政複議法》第21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如果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拘留決定可以停止執行。(一)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被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決定停止執行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符合以上兩種情況,筆者認為不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停止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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