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患血液病被判處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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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患血液病被判處婚姻無效嗎?

一、婚前隱瞞患血液病被判處婚姻無效嗎?

1、婚前隱瞞患血液病不會被判處婚姻無效,這是因為只有以下情形存在才會被判決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二、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有沒有區別?

雖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着本質上的據別。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脱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民法典》的尊嚴。

2、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男方、或者是女方在結婚之後,若是發現對方在結婚之前,對自己隱瞞了已經患重大疾病的事實,可以在一年的時效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而不是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且一年的時效期間屬於不可變期間,超期提出請求法院可能不會撤銷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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