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減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徇私舞弊減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徇私舞弊減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違法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等等。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怎麼判刑的

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三、徇私舞弊減刑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羣眾中選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哲監外執行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其罪的,則為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員以及雖為司法工作人員但沒有報請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權,都不能單獨構成本罪。與司法工作人員夥同進行本罪行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這項罪名的量刑標準有兩個,一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個是3~7年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司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客觀方面有徇私舞弊,不按規定減刑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要有故意犯罪行為,過失行為並不構成此罪,不用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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