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闖民宅辱罵定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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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闖民宅辱罵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私闖民宅辱罵定罪標準是什麼?

確實出現了私闖民宅且有辱罵他人的行為。私闖民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構成辱罵罪的要件是什麼?

本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1、必須要有侮辱行為。侮辱,是指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所表示的內容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於侮辱。侮辱方式可以分為四種:一是暴力侮辱。這裏的暴力不是指殺人、傷害、毆打,而是指使用強力敗壞他人的名譽。如使用強力逼迫他人做難堪的動作;強行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動作侮辱。“例如:與人握手後,隨即取出紙巾擦拭,作嫌惡狀。”三是言詞侮辱,表現為使用言詞對被害人進行戲弄、詆譭、謾罵。四是文字或圖畫侮辱,即書寫、張貼、傳閲有損他人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等。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對方不是由特定關係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馬路上、街道里謾罵他人的,屬於公然侮辱。“多數人”並無確定的數量要求,需要結合行為的時間、場所以及對方與被害人的關係等進行判斷。例如,在住宅內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單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則具有公然性。侮辱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場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場。但是,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利用電子郵件、網絡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即使是惡人或者徒有虛名的人,也能成為侮辱的對象。但是,對於公然揭露有損社會公眾人物名譽的事實的,不應輕易認定為本罪。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4、情節嚴重。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惡劣的,如當眾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客觀上保護了公共利益的,比如當眾揭露候選人的真實的不道德行為的,不成立侮辱罪。

私闖民宅和辱罵他人的行為都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將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因此將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對他人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決定,這是合理的行為,需要犯罪嫌疑人嚴格的遵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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