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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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監視居住的司法解釋是明確的規定的哪些情況之下可以適用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哪個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對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來説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形式強制性的措施,因為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是需要被批准逮捕的,但是由於身體方面的原因沒有辦法,按照正常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刑事拘留或者是逮捕,那麼就可以採取在指定住所或者是自己的住所,監視居住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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