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槍襲警是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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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搶槍襲警是什麼罪名?

惡意搶槍襲警是什麼罪名

襲警搶槍構成搶劫槍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社會的公共安全,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襲警罪的特徵事怎樣的?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人民警察執法代表了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暴力襲擊正在執法的人民警察的,既妨害了國家正常社會管理秩序,還可能給執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權益造成危險或者侵害。

2、襲警罪的客觀方面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暴力相威脅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妨害公務罪處罰。

3、襲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屬於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有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為了單位的利益,帶頭或者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妨礙警察執法的行為,應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襲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態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5、關於襲警罪的刑事責任條款: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犯襲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致人輕傷的故意傷害罪,其法定刑與本罪相同,以襲警罪定罪處罰,更能體現國家維護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但如果造成警察重傷、死亡的,則顯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我國獨立設置了襲警罪,就是在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常常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導致執法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嚴重後果,為了保護執法人員同時也是為了震懾犯罪分子,我國專門對於這種犯罪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對於襲警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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