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犯判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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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犯判判多久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犯判判多久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採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並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後果做為立案標準。

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要求此時的易燃易爆設備是正在使用過程中,要是實施破壞行為的時候並沒有使用,比如還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這個時候並不能按照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處罰。至於破壞的手段,可以是爆炸、也可以是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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