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應注意什麼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7W

一、走私罪應注意什麼問題?

走私罪應注意什麼問題?

處理走私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①走私罪的共犯

②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③對於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又構成妨害執行公務罪,應當數罪併罰。

以走私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採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騙購外匯的, 按走私處罰。

二、如何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該罪必須滿足4個條件,包括:

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

3、未補繳應繳税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税額達到10萬元以上。

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補繳了關税的;雖然未補繳關税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税、免税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税,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本罪的走私行為包括以下方式:

1、未經授權的部門批准,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

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採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的。

3、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税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税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税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税倉庫、保税工廠、保税區或者免税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走私罪的處理方式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我們國家公安機關對於走私罪在進行立案偵查的時候肯定是需要調查一些具體的事項,比如説是否存在着共同犯罪的,然後將其移送給檢察院來負責審查起訴,最終的定罪量刑的工作是由法院來負責處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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