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強迫賣淫罪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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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強迫賣淫罪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強迫賣淫罪一般會怎麼判

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廢除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二)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三)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迫賣淫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一)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本條前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二)賣淫人員累計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涉黃犯罪中,強迫賣淫是一種惡性比較大的犯罪,俗稱逼良為娼,需要嚴加處罰。《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強迫賣淫罪的死刑,並取消了該罪關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僅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何謂“情節嚴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司法實踐中亟需對“組織、強迫賣淫 情節嚴重”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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