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強迫勞動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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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強迫勞動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強迫勞動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實踐中應當注意:用人單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同時觸犯刑法的其他規定,構成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等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強迫職工勞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按照有關法律中的規定,對於強迫單位職工從事勞動的情況,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這裏所説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強迫職工勞動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等等。“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決定或者組織實施強迫職工勞動的企業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個體經濟組織的所有人、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強迫勞動罪,是對職工的人身自由和勞動權的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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