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可以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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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可以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此時可以爭取減輕處罰。而被判罪進入監獄服刑之後,則可以爭取進行減刑。即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對原判刑罰適當減輕。因此要想獲得減刑就必須要滿足規定條件,那麼罪犯可以減刑的條件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罪犯可以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二)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一般地説,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刑法規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都是減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

(三)限度條件

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根據新的規定,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後,減刑後的最低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二、死緩、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能減刑嗎

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確保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因此,在死緩、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

(一)死緩的減刑

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

(二)罰金的減刑

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但這種罰金的減輕不是因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是依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而採取的變通的執行措施。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這只是隨着主刑的減輕而對附加刑的一種調整,而非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這要看是否滿足了規定的減刑條件。至於法律中規定的可以減刑的條件,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而通常情況下減刑僅僅針對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是説是不涉及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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