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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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意義

(一)符合寬嚴相濟的刑罰原則

刑罰的適用根本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它所要關注的不只是刑罰公正的實現,還有罪犯再社會化和社會預防犯罪的雙重需要。老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羣體,由於他們在生理上已近生命的終點,因此,對他們的改造也就沒有太大的意義。

就一般預防而言,在準確定罪、恰當量刑的幅度內,對老年人適用嚴厲的刑罰不但不能起到嚇阻不穩定分子的一般預防目的,而且讓身體狀況極差的老年人,去接受其健康狀況難以承受的司法審判,會使社會公眾認為刑法不人道而產生反感、牴觸,不利於社會的和諧其次老年犯罪。一定年齡的老年人犯罪後,受其年齡及其生理因素所限即使不適用刑罰,也往往不會再繼續犯罪;另外,人生活自理能力本已較差,有的還有多種疾病,需要其他人照理,自然就無法承當繁重的生產活動,因此依靠對其限制自由進行羈押改造的方式意義不大,況且國家還要為其提供必要的醫療等保障措施,增加了改造成本。這樣既達到了預防犯罪的目的,也節約了國家資源、成本。

(二)對老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符合人道主義的要求

人道主義要求關懷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嚴,尊重人的自由意志。隨着經濟文化的發展人道主義的含義也有了變化,人道主義逐步進化成為以人為中心關心人性、人的價值和尊嚴、人的現實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一種學説。大部分老年人,從生理上看,其身體機能處於慢慢衰退的時期,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慢慢強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手段也將隨之降低。從心理上來説,由於年老、身體衰退造成的心理影響,心理變得比較容易產生孤獨情緒。

再次在生活上,老年人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無法自謀生存,在社會上處於弱勢羣體的地位。關心老年人犯罪,建立相應的從寬制度是人道主義的要求,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罰帶給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嚴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內。刑法人道主義在刑法中具體表現為:刑法的寬容性、輕緩性及道義性。刑法的人道性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歸結為:犯罪人也是人。

作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嚴,對於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對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人道主義原則的表明,刑罰的科處以及執行必須考慮到被告人及被判刑的人的個性,以負責任的態度人道的對待被告人及被判刑的人,以便其能夠順利的重返社會。

(三)符合我國傳統與國際通常做法

其實不僅在刑事案件當中比較照顧老年人,我國整體的法律制度都是比較偏向弱勢羣體的,但這樣的規定往往就讓有些人產生了一種我弱我有理的想法,而且在做錯了的情況下,也理所應當的覺得自己是弱勢羣體,全社會都應該讓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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