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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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行政拘留可以取保候審

行政拘留不可以取保候審。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不適用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適用的是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有兩個:

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這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

此外,任何辦案機關都怕擔責任,只要體檢出不適合羈押的病症,就可取保候審。

在進行了上述條件判斷之後,才可以進入正常的取保候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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