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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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怎樣的?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怎樣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客體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

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所謂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約有價證券。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行股票、還有公司、企業的債券是必須要按法律的規定來實施此行為,如果存在擅自的發行而沒有得到認可,那麼對於此行為完全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一般在處罰上就會按所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不僅要被判有期徒刑還要承擔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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