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私自開拆郵件罪既遂法院會怎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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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私自開拆郵件罪既遂法院會怎樣量刑

一、構成私自開拆郵件罪既遂法院會怎樣量刑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該罪的主體只能是郵政工作人員,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是直接故意的心態。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是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的類型,其具體理解和認定,可有:

1、本罪為身份犯,主體為“郵政工作人員”,包括郵政機構的幹部、營業員、分揀員、投遞員、押運員以及監管國際郵件的海關人員。相對於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可謂加重身份犯。

2、本罪的客觀表現為“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並要求行為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本罪行為,但不需要利用職務上便利。

3、本罪行為對象為“郵件、電報”。其中“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

二、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也就是説,郵政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或者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權,也侵害了國家郵電機構的正常活動及信譽。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點:

(1)必須有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2)必須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

3、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郵電機構的幹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此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明知私自開拆、隱匿、譭棄他人郵件、電報是違反自已的職責義務和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而且明知這種行為會給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祕密權利造成損害,甚至引起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破壞國家郵電事業的聲譽,妨害郵電機構的正常話動,但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慾望,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對私自開拆郵件罪的既遂犯可以處拘役,也可以判有期徒刑,這項罪名不僅是職務犯罪,而且是故意犯罪行為。私自開拆郵件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有所不同,這兩種罪名侵犯的客體不同,一個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另一個侵犯的是公民通信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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