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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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界限。本罪與後罪在主體、主觀方面犯的客體等方面有相同或類似之處。

二者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故意內容為明知編造、傳播的是虛假恐怖信息而仍決意為之;後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表現為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

(2)行為方式不同。前罪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後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為虛假的恐怖信息。後罪的對象則為虛假的危險物質,等等。

行為人如果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後,再編造成為恐怖信息傳播出去,後面的編造並傳播行為乃為前面的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自然結果,屬事後不可罰行為,應以後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但是,行為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之後,不是進行編造恐怖信息或傳播,而是編造另外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另外虛假恐怖信息,由於後行為與前行為並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處罰的關係,兩者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與後罪實行並罰,不能以一罪論處。

有關犯罪分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處罰情況,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罰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安全問題,或者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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