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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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

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衞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四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判刑標準主要取決於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而且犯罪嫌疑人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話,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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