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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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一種挑戰整個社會的犯罪,對社會秩序構成了嚴重的破壞。因此,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是勢在必行的。那麼你知道南京關於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嗎?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尋釁滋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踐中,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對他人人身進行損害,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肆意損毀、佔有公共財產,而一般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或對他人人身造成了一定損害時,才能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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