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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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也時有發生,所謂尋釁滋事罪就是尋釁滋事,會破壞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有時還會導致人員傷亡等,那麼大家知道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嗎?那麼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為配合法官審判,統一量刑標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發佈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有: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我國2011年修訂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該罪中增設了第二款,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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