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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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我們知道,在法律的允許下,各地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刑事犯罪的量刑標準,而在南昌關於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則是由江西省統一制定的。下面,我們一起在瞭解一下這方面的內容吧。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二次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尋釁滋事或者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四種情形之一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在學校、醫院以及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3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帶有黑色會性質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的罪犯進行處罰時,是根據其具體的犯罪情節進行的,這樣恰好就是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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