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量刑的辯護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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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量刑的辯護詞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只要一個人犯了罪,那麼就會被公安機關拘留,如果發生刑事案件的話,還會有刑事責任,對於犯了罪的人肯定是要為自己辯護來減輕刑法,那麼關於量刑的辯護詞有哪些?一般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節、犯罪的案件對社會影響比較小等等,那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關於量刑的辯護詞範本

一、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沒有異議。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關於重大責任事故案的規定和立案標準,結合本案相關證據判斷,被告人已經涉嫌構成《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案犯罪,且本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因此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

1、被告人對案件發生所起作用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案件發生第二日,在公安機關訊問案情時,立即到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實,如實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詳細的供述,對公安機關很快釐清事實起到了較好的作用,歸案後如實供述行為構成坦白,説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具有法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3、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庭審當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承認,當庭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

4、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本案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積極進行了民事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上述民事賠付較大程序彌補了受害人的精神和物質損失,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其他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23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6、被告人無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以前從未受到過任何刑事處分主觀惡性較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9規定:“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也應當儘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7、本案非暴力性犯罪。本案系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系過失犯,被告人不具主觀故意,且沒有人身危險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32規定:“對於過失犯罪,如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等,主要應當根據犯罪造成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被告人主觀罪過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發後的表現等,綜合掌握處罰的寬嚴尺度。對於過失犯罪後積極搶救、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要依法從寬”。

三、建議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犯罪行為固然為法律難容,理應懲罰,但鑑於被告人具有前述7個方面法定、酌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對於所犯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其中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同時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加強教育、感化、幫教、挽救工作”。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按照我國刑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被告人寬大處理,給予緩刑的處罰,以達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以使之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量刑的辯護詞對於一個犯罪的人員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只要認錯態度誠懇,那麼就會有減刑的可以,因此關於量刑的辯護詞有哪些?就要看是什麼案件,律師會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作出不同的辨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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