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刑事處罰辯護詞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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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擬定辯護意見之後,應將意見系統化、書面化,即寫成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説理透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具有説服力的辯護詞。這樣的辯護詞,有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寫刑事處罰辯護詞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基本要求

1.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地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切忌隨意歪曲事實和曲解法律。

2.觀點鮮明,論證充分,重點突出,結構嚴謹,層次分明,語言通順,用詞簡潔,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基本格式

一般情況下,辯護詞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正文和結論。在這三部分之外,標題寫明“辯護詞”或“關於×××(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辯護詞”。在首部之前,台頭寫明稱呼,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審判長、審判員”,具體稱呼,根據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確定。下面結合辯護詞內容,對首部、正文、結論三部分,分別加以説明。

1.首部

首部中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出庭為被告人辯護有兩種方式,一是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一是受被告人委託。對於受委託出庭辯護的情況,可作這樣的表述:“×××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姓名)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其一審階段的辯護人,出庭為其進行辯護。”這既説明了出庭的合法性,又説明了出庭的任務。

(2)簡要説明辯護人在開庭前進行活動的情況。如説明受理案件以後,查閲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走訪了被害人和證人,調查取證、瞭解案件情況等,由此表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來自於對案件的調查研究,是有根據的,絕不是空發議論和無中生有。

(3)提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在説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任務和開庭前後開展的工作之後,接着對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適用,提出一個總的基本看法,以進入辯護詞正文部分。

當然,有的辯護詞的首部不提對本案的基本看法,而只對本案發表如下幾點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這也是可以的。辯護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首部的內容,不一定要墨守成規。

2.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中心內容,一般涉及辯護理由,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闡述:

(1)犯罪事實認定方面

犯罪事實是定罪量刑的基礎和依據,如果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可以從現有的證據足以證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者從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這兩個角度切入,從而達到辯護的目的。

(2)法律適用方面

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罪重還是罪輕,一罪還是數罪,要以法律為準繩,方可確定其性質。在起訴書中,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對被告人的定性或者量刑情節適用錯誤,則應該引證有關法律條款結合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分析論證,指出公訴機關適用法律錯誤,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程序正當方面

辯護律師應當在辯護詞中將已經發現的司法活動中存在的程序性違法現象予以總結和明示。如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現象等行為時,辯護律師應當在辯護詞中列明,以請求法院排除非法證據或者不作為定罪的根據。

3.結論

辯護詞的結論應當包括以下兩點內容:

(1)辯護人對自己的辯護觀點進行總結,提出結論性意見,讓合議庭明確辯護人的基本觀點。

(2)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適用什麼刑法條款,向法庭提出看法、要求和建議。

結束語要言簡意賅、觀點明確,給人以明晰的印象,並且要與辯護理由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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