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判實刑監外執行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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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判實刑監外執行什麼意思?
懷孕判實刑監外執行的意思是對犯人暫不羈押,而交付一定機關監管。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二、對懷孕婦女是否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是懷孕婦女的,對其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其實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孕婦的話,那麼在整個調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都不會採取強制措施,這樣做是為了維護孕婦腹中胎兒的合法權益,因為即便對罪犯,還是要保障最基本的人道主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