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期間重大立功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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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期間重大立功可以減刑嗎?

一、監外執行期間重大立功可以減刑嗎

監外執行一般不能減刑,監外執行的時候沒有考核分,所以沒有辦法減刑。

特殊情況可以,即法律規定的幾種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監外執行收監的條件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一)重新違法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安機關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四)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刑期未滿的;

(五)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或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或保外就醫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三、申請減刑以後實際刑期不能少於多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四、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1、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等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監外執行一般是不符合減刑的條件,只有在服刑期間才有考核分,如果有重大立功的表現或者是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那麼是有被減刑的可能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在申請減刑時一定要確定自己符合條件,這樣執法人員才會受理自己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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