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中故意傷害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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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中故意傷害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一、敲詐勒索中故意傷害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敲詐勒索案件中存在故意傷害行為的,嫌疑人拒不認罪,但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構成敲詐勒索罪和故意傷害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構成敲詐勒索罪和故意傷害罪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敲詐勒索罪和故意傷害罪是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所以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故意傷害行為且構成刑事犯罪的,對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數罪併罰。事實上,我國有認罪認罰從輕處理制度,所以,嫌疑人主動認罪對量刑是有利的,嫌疑人自身最清楚是否實施了相關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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