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販毒罪判半年可能性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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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涉嫌販毒罪判半年可能性大嗎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一規定只是以毒品的數量來決定法定刑升格。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第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第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第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2)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從重處罰。

單位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經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現,審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量刑時應注意區分主犯與從犯、正確認識主犯和從犯的毒品犯罪數量、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判決結果】罪中的作用和罪責大小確定刑罰。

立功表現認定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聯絡方式等信息,屬於被告人應當供述的範圍。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不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確實起到協助作用的,例如,經被告人現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繫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走私,販賣或者是運輸,製造毒品,不管數量是多少,都會被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需要進行刑事處罰,如果情節非常輕微的話,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最高的處罰是可以達到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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